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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作者: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文明网 发布于:2017/04/17 16:10:49 点击量: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关于落实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落实中央关于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集体决策的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及《吉林农业科技学院章程》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主要是指校党委常委会和经校党委常委会授权的校长办公会决策。

第二章 决策基本原则

第三条 坚持会议集体决策原则。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对于“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四条 坚持依法依纪决策原则。对于“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国家法律法规。

第五条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对于“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优化决策流程,完善议事规则,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

第六条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于“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尊重客观实际,有利于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第三章 “三重一大”主要内容

第七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3.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4.学校重要规章制度;

5.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

6.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7.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

8.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9.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0.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八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党政机构和院(部)、校级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政纪处分;

2.推荐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3.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九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重点建设项目和重要科研平台、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等;

2.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3.合作办学和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4.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重大购买服务项目;

5.学校基本建设和重大修缮项目;

6.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十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用于学校事业的银行贷款;

2.100万元及以上大额度资金的支出、使用;

3.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预算调整;

4.已列入学校年度预算,但超原计划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预算调整;

5.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会前准备。

1.征求意见和进行论证。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在讨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之前,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2.确定议题。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除紧急情况外,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3.参会人员。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党委书记、校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

4.酝酿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2天通知与会人员,有关材料应于会前送达,并保证与会人员有充足时间了解相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第十二条 集体决策。

1.一事一议。在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应坚持一题一议,首先应由分管校领导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情况,其他人员未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学校领导班子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

2.充分讨论。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3.主动回避。在讨论与会议出席人员及其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4.末位表态。集体决策会议实行末位表态制,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党委常委会议决事项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委书记作出决定。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校长办公会议决事项时,校长应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5.形成纪要。党(院)办公室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必须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落实的部门和负责人;

6.严守秘密。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决策实施。

1.“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实施时要体现效能原则;

2.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

4.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校长汇报。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由相关职能部门通过一定方式向师生员工公开,并注意收集师生员工对决策事项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学校领导班子。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1.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3.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

4.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

5.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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